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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财政局免除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通知

发布者:admin发布时间:2014-02-25 19:56:11浏览次数:208

各区县(自治县)民政局、财政局,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:
 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,保障人民群众基本丧葬需求,维护社会公平和谐,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,经请示市政府同意,决定免除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丧葬服务费用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  一、补助对象
  具有我市常住户籍、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城乡低保对象、城镇“三无”人员、农村五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。
  二、补助内容
  (一)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;
  (二)三天内普通冷藏(冻)柜遗体存放费;
  (三)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;
  (四)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;
  (五)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。
  三、补助程序
  (一)补助对象死亡后,经办人须持死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证明材料,填写《重庆市困难群众丧葬补贴申请表》(样表由市民政局制作下发),按要求向殡仪馆提供相关证件。
  (二)在补助对象户籍所在区县(自治县)合法殡葬服务场所治丧并火化的,其补助事宜由殡仪馆办理;跨区县(自治县)异地火化的,其补助事宜由承接火化任务的殡仪馆办理。无殡仪馆的主城区补助对象死亡后,原则上在市石桥铺殡仪馆治丧、火化,其补助事宜由市石桥铺殡仪馆办理。
  (三)各承接补助对象的殡仪馆于每年11月底前,将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末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已免除费用,汇总报送同级民政部门,民政部门审核后汇总转送死者户籍所在区县(自治县)财政部门,区县(自治县)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助资金至相关殡仪馆。
  四、资金筹措
  各区县(自治县)要将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纳入本区县(自治县)财政预算。鉴于部分区县(自治县)财力较弱的实际情况,市财政对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、市定贫困县给予适当补助。
  五、实施时间及办法
  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的具体实施办法,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。
  六、组织保障
  我市各级民政、财政部门要通力协作,切实做好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工作。各区县(自治县)民政部门要做好审核死者所属类别(城乡低保、农村五保、城镇“三无”及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)、出具证明材料等工作;财政部门要做好补助资金的筹集、拨付等工作。
  七、工作要求
  (一)治丧经办人应如实提供死者及自身相关证明材料,如有假冒、欺骗行为的,依法责令退还已享受补助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。
  (二)各级民政、财政部门应坚持“便民、利民、惠民”原则,确保补贴对象资料审核和经费结算便捷、高效、准确。
  (三)各级殡葬服务单位应积极响应,确保有效落实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政策。
  (四)各级民政、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、全局意识、效率意识、廉政意识,积极推进免除困难群众基本丧葬费用工作,不得推诿、拖拉、刁难,更不得违规违纪,否则将作严肃处理。
附件: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《重庆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》的通知  
  
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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